一.  游泳比赛规定:

    (1)参赛者可以采用任何姿式游进,但须按竟委会制定的游程路线,并绕浮标外沿游完全程。

    (2)游泳衣、帽、护目镜等均须按竞委会的规定使用。

    (3)运动员须服从大会安排,在肢体的规定位记写号码,直至三项赛整个赛程结束方能消除,禁止涂写号码以外的任何文字或标志。

   (4)按发令信号起游;游程中允许借助水道线、救护船、监护船、浮标等原地休息,但不准借力游进;赶超对手须从侧方绕越,不得影响其正常游进。

    (5)游程中运动员体力不支,可举一手在头上挥摆以示紧急求救,凡被救起上船者按自动弃权论。

     二. 自行车比赛规定:

     (1)赛车使用公路赛车,可装变速器及圆盘式车轮。禁止装车链盒;可有备用轮胎、打气筒、饮料架及饮料。

    (2)赛程中须自始至终戴安全帽,帽的规格和带的间距须符合规定。

    (3)服装可穿三项赛专用服或单项服装。

    (4)车牌号须与运动员号码相符并按规定系挂和装贴。

    (5)起点设在与游泳终点的交接地段,区内有按号码排列的存车架,出口处划有白色起点线。

    (6)赛途中不得更换车辆;短距离赛程中车辆出故障,只能修理不得更换部件。

    (7)在运动员行进间的左右各1米、前轮向后7米,或执行公务的摩托车后10米、汽车后25米均属安全区域范围,后方运动员进入该区域并同行,即算尾随犯规。

    (8)在规定范围内有意利用前方运动员为挡风屏障,作屏障犯规论处。

    (9)两运动员保持平行前进为伴骑,按尾随处罚。

     10)超车须在15秒以内按有关的骑行路线和距离完成,违者按尾随处罚。

    (11)赛程运动员均应沿路线右侧直线骑行;超越中,距前者7米以外开始向左侧骑行,横向相距2米以上,领先10米后进入原路线骑行;前者被后者超越后,仍应保持原路线,不得改向左骑行;超越时,前者不得曲线骑行有意阻挡对手,违者均按尾随处罚。

    (12)借助机动力量或乘坐机动车者,取消资格。

    (13)终点线为两边白色、中间黑色标志,须人、车同时到达为准;换项区域按号码顺序排列车架,赛车须对号上架。

  三. 长跑比赛规定:

     1)比赛按组委会制定的路线进行,如遇特殊情况要离开路线进行,须向裁判员声明并在裁判监督下重新进入比赛;

    (2)运动员按规定在胸、背处各佩带一块号码布,赛事结束前不得自行取下;

    (3)赛时不许借助车辆或其他动力前进;

    (4)不准冲撞或阻挡其他运动员跑进;

    (5)不能继续比赛者,可向裁判员提出自动弃权要求,在裁判员取下号码布后作弃权者身份上收容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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